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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定兴县扶贫办扶贫政策解读之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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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

(1)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居住地乡镇(城区)人民政府或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授权的村(居)委会申请。

(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且,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群体可单独向居住地乡镇(城区)人民政府或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授权的村(居)委会申请单人保。

二、保障标准(据实补差):年农村低保元/年/人;城镇低保元/月/人。

特困供养人员的范围

一、供养范围: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均可向居住地乡镇(城区)人民政府或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授权的村(居)委会申请。

二、保障标准: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元/年;城市特困供养金/月。

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实行居住地管理,持有本辖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超过6个月的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均可向居住地乡镇(城区)人民政府申请。

孤儿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保障对象应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病种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二、救助标准:年1月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元。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定兴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向居住地乡镇(城区)人民政府申请。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定兴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均可向居住地乡镇(城区)人民政府申请。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年至今)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年至今)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来源:定兴融媒

编辑: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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